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糾紛形態也趨于復雜化。近年來,當事人之間故意串通,通過虛假訴訟等方式侵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時有發生。如何救濟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成為急需解決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創設了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為合法權益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人提供了申請再審的救濟途徑,至今仍然有效。然而,隨著惡意訴訟侵害案外人權益現象愈演愈烈,僅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并不能解決現實難題。在這個現實需要的背景下,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的民事訴訟法增設了第三人撤銷之訴,以保護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2016年2月23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在該案件中,原告江蘇省儀征市永輝散熱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輝公司)認為成都中院審理的(2014)成民初字第920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是一起典型的虛假訴訟案件,要求撤銷該判決。
據悉,目前該案件將擇期宣判,而該案件的最終判決結果或許將為今后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一定的借鑒意義。
擔保卻背上巨額債務
公開資料顯示,永輝公司是一家專業生產散熱管和鋁材的定點企業,創建于2002年。
江蘇省儀征市人民法院(2014)儀商轄初字第00011號《民事裁定書》顯示,2012年3月13日,儀征卡麥爾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卡麥爾公司)由于經營需要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儀征支行(中國銀行儀征支行)簽訂《授信額度協議》,使用期限為生效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又于當年7月4日簽訂授信額度協議《補充協議》,同意永輝公司為卡麥爾公司提供最高額度擔保。
隨后,中國銀行儀征支行向卡麥爾公司提供了一筆250萬元貸款。而當還款期限臨近時,卡麥爾公司明確表示因生產經營困難,無力償還到期債務。
2014年5月21日,經過雙方協商,永輝公司與卡麥爾公司簽訂《協議書》,內容為:永輝公司同意代卡麥爾公司償還中國銀行儀征支行貸款本息253萬余元。永輝公司承擔擔保代償責任后,卡麥爾公司承諾在協議簽訂之日起40日之內償還原告代償款并承擔代償款利息5萬余元。
同時以卡麥爾公司機械設備提供動產抵押并簽訂《動產抵押擔保合同》,儀征卡麥爾進出口有限公司、儀征卡麥爾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揚州恰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周兵(同時也是卡麥爾公司實際所有人)等提供連帶擔保。
協議簽訂后,永輝公司按協議代卡麥爾公司償還了貸款本息,而卡麥爾公司卻并未按照《協議書》償還永輝公司代償款及利息。
無奈之下,永輝公司一紙訴狀將卡麥爾公司以及周兵等連帶擔保人訴至儀征市人民法院,后雙方同意調解。
2014年12月3日,儀征市法院出具(2014)儀商初字第0261號民事調解書,卡麥爾公司在2015年1月31日前將代償款及利息共計278萬余元一次性給付永輝公司,永輝公司對卡麥爾公司所載明的動產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然而,據永輝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明惠表示,卡麥爾公司最終并未履行該調解內容,此外永輝公司還為卡麥爾公司提供了數筆擔保,并已經代為償還,款項本金共計達650萬元。而永輝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時發現動產抵押設備的實際價值非常低,根本無法抵償卡麥爾公司的巨額債款。
過千萬資金被成都中院執行
鄭明惠表示:“為了討要債款,其多次找周兵協商此事,周兵表示公司賬上將會收入一筆近200萬美元的貨款,到時候可以用于償還相關債款,而貨款到期之后我們發現這筆資金竟然被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給了周兵妻子的哥哥蔡雄毅。”
據了解,成都中院強制執行的這起案件是蔡雄毅訴周兵以及卡麥爾公司等的借款合同糾紛案。
該起案件的民事起訴狀顯示,周兵于2007年11月11日、2013年12月6日、2013年12月8日和2014年1月6日分四筆向蔡雄毅借款共計1300萬元,借款到期后,周兵未能如約還款。
2014年3月18日,甲方蔡雄毅與乙方周兵簽訂了一份《還款協議》,儀征卡麥爾進出口有限公司、揚州恰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及卡麥爾公司作為丙方為周兵提供了保證擔保。
這份《還款協議》顯示:周兵承諾于2014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償還上述借款及本息,若逾期未還,按人民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丙方為周兵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擔保范圍是借款本息及逾期未還款利息,甲方為追收欠款所產生的訴訟費和律師費;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訴訟爭議,由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014年4月1日,因周兵仍未履行還款義務,蔡雄毅將周兵以及卡麥爾公司等三家公司起訴至成都中院,要求周兵返還全部借款以及利息,三家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月9日,成都中院出具《立案調解建議書》,建議蔡雄毅、周兵進行立案調解,并凍結了揚州恰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在江蘇銀行儀征支行外貿結算賬戶的152.5萬歐元(折合人民幣約1300萬元)。蔡雄毅、周兵等同日在《立案調節承諾書》上簽字,同意調解。
同樣是在這一天,成都中院審理該案件法官在儀征市進行了調解,原被告雙方在達成一致意見后在《調解筆錄》上簽訂確認。
4月14日,成都中院分別向蔡雄毅和周兵下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次日,即當年4月15日,成都中院作出(2014)成民初字第920號《民事調解書》:被告周兵于2014年4月18日前一次性還清借款本息1300萬元;儀征卡麥爾進出口有限公司、揚州恰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及卡麥爾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判決作出后,周兵仍未按期還款,蔡雄毅向成都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后,由成都中院依法在上述賬戶陸續扣劃1130萬元人民幣。
是否構成虛假訴訟?
通過調查了解這起借款糾紛的整個過程后,鄭明惠及其律師江蘇宗申律師事務所律師丁萬祥認為這是一起虛假訴訟,遂以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向成都中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要求撤銷(2014)成民初字第920號判決。
庭審中,作為被告一方,蔡雄毅及其代理律師凌漢、周兵認為,(2014)成民初字第920號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周兵先后向蔡雄毅借款1300萬元完全是事實,根本不存在虛構,且原告永輝公司并不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主體,其行為完全是浪費司法資源的惡意訴訟。
而原告代理律師丁萬祥則認為,(2014)成民初字第920號是一件毫無爭議的虛假訴訟案,并當庭陳訴了相關理由及證據。
丁萬祥認為,首先,成都中院對本案進行訴訟管轄不僅違反了地域管轄,也違反了級別管轄,因為蔡雄毅住所地在四川省峨眉山市勝利鎮雄崗村1組37號,峨眉山市屬樂山市管轄,成都不是民間借貸一案的管轄權的聯結點,且該案被告周兵根本不存在欠蔡雄毅1300萬的事實。故成都中院對本案無論是地域管轄還是級別管轄都無管轄權。
再者,從蔡雄毅在(2014)成民初字第920號一案提交貴院的交易憑證、債權憑證、借款合同、借條和匯款憑證等證據來看,蔡雄毅沒有提供交付1300萬元借款的依據,其訴求和理由中對借款金額、次數、時間、借款人和出借人主體都是特定的,蔡雄毅在訴狀及貴院制作的調解筆錄和調解協議中均認可蔡雄毅分別于2007年11月11日、2013年12月6日、2013年12月8日和2014年1月6日共計分四次向周兵個人出借1300萬元,其中蔡雄毅提供的借條中載明:2007年11月11日周兵向蔡雄毅借現金220萬元,但無任何匯款憑證佐證;2013年12月6日周兵向蔡雄毅借款200萬元,僅有借款合同無其他任何債權憑證及匯款憑證;2013年12月8日周兵向蔡雄毅借款260萬元,也無借款合同及匯款憑證;2014年1月6日周兵向蔡雄毅借款350萬元并在該借條中載明將該筆借款匯入卡麥爾照明公司在農行儀征支行的賬戶,蔡雄毅在該案中仍未提供該筆借款交付憑證。但2014年1月9日周兵安排卡麥爾公司財務經理張萬恩通過卡麥爾在農行儀征支行的賬戶匯入蔡雄毅在農行彭州支行城南分理處的賬戶200萬元用于償還債務,2014年1月10日,周兵又安排張萬恩通過該公司在儀征支行的賬戶向蔡雄毅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成都訊意商貿有限公司匯入150萬元,周兵對儀征市人民法院調取的上述合計350萬元的還款憑證和事實均認為用于償還上述350萬元債務的,儀征市人民法院向其作的調查筆錄和周兵親署的《情況說明》均能夠印證該筆借款已經不存在。
據此,丁萬祥認為,(2014)成民初字第920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系當事人訴前預謀虛構事實和證據、訴中積極配合的虛假訴訟案,該案不僅損害了司法權威,浪費了司法資源,同時損害了永輝公司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支持永輝公司的全部訴求,盡早化解爭議,以免損害后果進一步擴大。
據悉,本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