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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晶華新材(603683)(603683)發布公告稱,本公司,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周曉南,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周曉東,公司財務總監尹力,公司董事會秘書潘曉嬋違反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給予其他處罰。
據了解,經查,你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7878320XJ)存在以下問題:2020年6月8日,你公司全資子公司江蘇晶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晶華)將5000萬元資金拆借給第三方公司上海浦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浦銀),借款金額占你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經審計凈資產的6.32%,上述借款于當日被劃轉至你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周曉東。2020年6月15日,周曉東將5000萬元借款及5.48萬元利息歸還至上海浦銀,上海浦銀于當日歸還至江蘇晶華。你公司通過向第三方公司拆借資金,與控股股東暨實際控制人發生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構成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你公司資金的關聯交易,不符合《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證監會公告〔2017〕16號修改)第一條第二項第一目、《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公司未及時將上述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關聯交易事項通過臨時公告予以披露,亦未在2020年半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2020年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資金占用情況的專項說明中披露,直至2022年3月31日才補充披露《關于2020年度關聯方資金占用及整改情況的公告》,不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7〕18號)第三十八條第四項、《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四項的規定。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十項、第二十二條第七項、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一項、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處罰說明如下:1、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2、周曉南作為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未能勤勉履行職責,對公司上述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周曉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3、周曉東作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占用公司資金且未及時告知公司,導致公司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資金占用事項,未忠實、勤勉履行職責,對公司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周曉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4、尹力作為公司財務總監,未能勤勉履行職責,對公司上述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尹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5、潘曉嬋作為公司董事會秘書,未能勤勉履行職責,對公司上述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潘曉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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